合同詐騙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合同詐騙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當前在審判實踐中,只有正確劃清合同詐騙罪中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做到既嚴厲打擊合同詐騙活動,又及時調整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詳細區分一下合同詐騙犯罪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

一、合同詐騙犯罪罪與非罪怎樣區分?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1、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爲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爲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爲詐騙罪。但若行爲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2、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爲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如果行爲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爲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爲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爲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爲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3、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爲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爲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爲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24條和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合同詐騙犯罪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實施的,法律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構成此罪的,但是在具體的處罰上面可能有所不同。在界定合同詐騙犯罪罪與非罪的時候,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上述內容。必要時,還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