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批捕算犯罪記錄嗎

嫌疑人被批捕算犯罪記錄嗎

一、嫌疑人被批捕算犯罪記錄嗎

批准逮捕是檢察院的職權。很多資訊卷宗移交檢察院了。透過律師上檢察院查詢個人不可以,但是內部是有記錄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法規定應當不起訴、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釋放犯罪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五十四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逮捕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具體而言,逮捕的形式要件包含三個要點:

1、有權機關決定

爲了防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自由,對享有逮捕審批決定權的機關,法律必須作嚴格的限制。一般要求是應當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和司法性質,而且能對偵查機關形成制約的機關或人員審批決定。因此,國外多由法官簽發逮捕證。也有一些國家認爲檢察長因其職責帶有偵查監督的性質,也應有簽發逮捕證件的權利。

2、須有合法逮捕證件

有證逮捕是逮捕法的一般原則。即實施逮捕必須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逮捕檔案。而這一檔案須經依法請求和審覈簽發的法定程序,同時還需具備特定的形式。

在我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人犯的時候必須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提請逮捕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批准後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書》,再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認爲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決定逮捕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認爲有必要逮捕人犯時,應當作出《逮捕人犯決定書》,分別交給同級公安機關,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並執行逮捕。

在逮捕證上應當記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逮捕的理由或罪名,應押送的處所,簽發的日期,並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

3、特殊情況下或對特殊對象的逮捕可能採取特殊程序

在有些國家,遇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緊急情況,可實行逮捕後申請逮捕令狀的無證逮捕,或由檢察官員直接決定緊急逮捕。這種逮捕,是針對現行犯等情況緊迫,來不及申請逮捕令狀的特殊情況的,而且這種逮捕實施後允許羈押的時間很短,除非經法官審查批准繼續羈押,否則必須釋放被捕人。

綜上所述,被批捕並不代表犯罪,只有在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然後判刑之後才能確定當事人有罪,所以只是被批捕是沒有犯罪記錄的,但是相關的行政單位可以查到當事人被批捕的記錄,其他個人是沒有權利查詢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