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錢誰出交通事故?

司法鑑定的錢誰出交通事故?

一、司法鑑定的錢誰出交通事故?

(一)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二)受害人的司法鑑定行爲是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爲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三)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二、對於重新鑑定後不構成傷殘,由誰承擔該鑑定費?

誰敗訴、誰承擔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也是因爲訴訟一般是由敗訴方的過錯導致糾紛的發生和訴訟的進行,所以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應由其承擔。這也是人民法院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是體現法律公平、公正的一個方面。

但是如果被告申請重新鑑定的結果是原告的損傷程度未達到有關傷殘之規定,該鑑定結果說明重新鑑定的費用這一損失與被告的傷害行爲無關,則該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這並不影響誰敗訴、誰承擔的原則,而是權利義務相統一的體現。所以重新鑑定的相關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是爲了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由於被告的不法行爲引起的,受害人的傷殘是與加害人的行爲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拒不承擔的應當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