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申請司法鑑定怎麼做?

房屋質量申請司法鑑定怎麼做?

現在我們國家的人口越來越多,房屋需求量也隨之越來越大。我們國家最近幾年房屋建造數量非常之多,多的超乎想象。我們買了房子住進了新房子之後會非常高興,但是有的房子的建造質量不合格,這時我們就應該申請房屋質量申請司法鑑定了。

—— 司法鑑定的類型 ——

在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的有關民事訴訟中,依據鑑定的目的,通常情況下,常見鑒定有以下幾種類型:

01 施工質量鑑定

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通常是在以下情況下:在施工過程中或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或在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

02 成品質量鑑定

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買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中。隨着住房商品化的推進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烈,加上開發商對房屋的質量淡漠,這類案件呈上升趨勢。儘管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層脫落等,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03 環境變化對臨近房屋的損害鑑定

發生在住戶與施工單位的民事糾紛中。城市密集區的基坑開挖、地鐵施工、地下水抽取、採礦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會對臨近建築產生不利影響。

04 工程事故鑑定

當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時,爲了認定責任,需要做事故鑑定。工程事故鑑定並不單純是技術鑑定,還涉及管理、政策法規等其它方面。依據事故的性質,除了追究民事責任外,可能還涉及到刑事責任。

—— 司法鑑定使用技術標準的選用 ——

目前我國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技術標準大致可以分爲四類:

第一類是規劃、勘察、設計規範,用來規範勘察、設計行爲;

第二類是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用來規範施工行爲;

第三類是可靠性鑑定標準,如《工業廠房可靠性鑑定標準》(GBJ144-90)、《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99)、《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1999)等,用來評價結構的可靠現狀,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

第四類是管理的法律、法規,如《建築法》、《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建設部令第4號《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年修訂),用來規範建設工程各主體的管理行爲。

對於單純的施工質量鑑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根據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進行鑑定,鑑定的結論爲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質量鑑定問題涉及到勘察質量、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似乎可以分別對照國家的勘察規範、設計規範和施工驗收規範,評價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法釋(2003)7號文《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由此可知,如果購買的商品房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法院應支援買房戶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所謂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應該對應《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1999)中的“安全性顯著影響整體承載”這一等級。

而目前的設計類規範不具備做出整體評價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才具備對房屋的整體安全狀況做出評價的功能,用鑑定等級來反映。所以宜採用《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作爲鑑定的依據。同樣,如果是工業廠房的鑑定,則應採用《工業廠房可靠性鑑定標準》(GBJ144-90)。

環境變化對周圍鄰近房屋損害程度的鑑定應採用《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作爲依據標準。與上面情況不同,鑑定的焦點並不是房屋的安全現狀,而是由於施工等外在因素引起的房屋的有害變化以及這種變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損害前後的情況,並加以對比,這需要做施工前的證據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鑑定是在事故發生後,所以是否存在問題是明確的,問題帶來的後果也是確定的,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爲了分清責任,宜依據有關管理法規以及相應的勘測設計規範、施工驗收規範,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誤,分清誰是責任的承擔者。

—— 司法鑑定的委託程序 ——

01 雙方共同委託

若當事人雙方能達到一致,能同時對一家建築工程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能力、鑑定結論表示認可,雙方可就委託事項,進行共同委託司法鑑定。這種方式具有可選擇性,可以共同挑選合適的、有能力的機構。

02 法院技術科對外委託

若當事人雙方就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不能達成一致,則要等該案件提起訴訟後,由法院依據程序,依法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業務。這種方式當事人雙方具有不可選擇性。一般來講,當法院或仲裁庭決定將案件所涉工程交由專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所選擇的鑑定機構都是具備鑑定資質的。但是,作爲當事人,應當首先對鑑定機構的鑑定資質進行覈查。

—— 司法鑑定結果 ——

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鑑定作爲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鑑定結果就顯得尤爲重要。

鑑定結論的評定一般分爲工業建築和民用建築。鑑定報告內容一般包含:報告說明、結論、數據、計算書、照片(證據)等。

司法鑑定費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申請鑑定方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雙方均要求鑑定的,雙方各預付一半。

誰敗訴、誰承擔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是體現法律公平、公正的一個方面。因此,在最後的判決或裁決中,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同時,應注意:

1)當事人一方申請鑑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內繳納鑑定費,或接到通知後未參加鑑定程序或未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視爲對鑑定請求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當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作爲確定工程款的依據。在一審中放棄鑑定請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審中以此爲由主張一審程序違法。

2)一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申請鑑定,一方因未預交鑑定費,人民法院未支援其鑑定申請,而鑑定結論最終根據另一方的申請作出的。二審期間,一審時未預交鑑定費的一方仍然有權以一審時根據另一方申請作出的鑑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爲由申請重新鑑定。

房屋質量申請司法鑑定的過程其實並不怎麼簡單,我們有耐心,對待這種事情不可心急。房屋的問題上應該也算是除吃喝玩樂之外最重要的事情了,因爲我們也不可能勤換房子,所以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應該迅速去申請司法鑑定,以免今後有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