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印件可以做筆跡鑑定嗎?

一、複印件可以做筆跡鑑定嗎?

複印件可以做筆跡鑑定嗎?

複印件不可以做筆跡鑑定。所有的鑑定材料都需要經過雙方質證,沒有經過質證的材料不能作爲鑑定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和原件覈對的無異的複印件不能作爲定案依據,所以複印件不是不能作爲筆跡鑑定的依據。

筆跡鑑定指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性在書寫的字跡、符號、繪畫中的反映,透過檢材與樣本筆跡的比較、鑑別,從而確定檔案物證書寫人的專門技術。筆跡鑑定的任務是對可疑文書物證上爭議筆跡或簽名的書寫人作出科學判斷,進而爲判斷文書物證是否爲僞造、變造提供客觀依據。

二、筆跡鑑定的檢驗內容

1、比較書寫動作一般狀況特徵、文字佈局特徵、書面語言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2、比較單字或筆畫單個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3、比較各組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4、比較各類特徵的相同與不同;

對於字跡多的檢材,比較檢驗時要對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徵和不同特徵進行精確地統計分析,用數學方法反映書寫習慣的量與質方面的異同。比較筆跡特徵異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觀察比較爲主,並藉助於攝影儀、比較顯微鏡、幻燈片進行形態比較。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說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說明兩者爲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總之,複印件在法律上的效力並不是很高,除非這份複印件經過了多方主體的認可,但儘管如此,在筆跡鑑定的時候也會因爲複印件的侷限性而對鑑定的結果產生影響,所以如果想要得到最客觀的結論還是需要拿到文書材料的原件才能鑑定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