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對複印件作筆跡鑑定?

一、能否對複印件作筆跡鑑定?

能否對複印件作筆跡鑑定?

不能;一般來講,複印件不得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需要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或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法院做筆跡鑑定是需要原件的,複印件是不行的。因爲複印件是可以編制的。但如果複印件上有足夠多的字數,並有當事人的親筆簽名,是可以聯繫鑑定機構做鑑定的,做鑑定時,還需要提供該人足夠的文字資料。筆跡材料若是複印件,則肯定的筆跡鑑定結論指能認定“與某人的筆跡同一,而不能認定就是某人所寫”。換句話說,複印件也是可以做鑑定的,也是可以被法院認可其法律效力的。

二、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筆跡鑑定檔案物證

所謂檔案一般指的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在工作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種書面材料。在物證技術領域內,檔案被賦於了更加廣泛的內涵:即指載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各種書面材料。爲了進一步認識物證技術中所謂"檔案" ,這裏從不同角度將檔案劃分爲若干個種類:

按製作方法不同可將其分爲書寫檔案、印刷檔案以及它們的複製品;按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爲文字材料、表格、圖畫和照片等;按用途不同可分爲證件、公文、信函、書刊、報紙、契據、貨幣及各種票證;按載體材質不同還可分爲普通材質檔案和特殊材質檔案,普通材質檔案是指由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特殊材質檔案是指用非專用於書寫、印刷材料製成的檔案,如案件中常會遇到的用木棍、磚頭、銳器等在建築物體、地面、樹木等客體上刻寫印製的文字圖形等。

檔案不僅種類繁多而且用途也非常廣泛,它廣泛的應用於人與人、個人與集體、集體與國家乃至國與國的交往中。正由於此,它常常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或常常與各種案件發生聯繫,從而成爲檔案檢驗的對象:檔案物證。

檔案物證與一般書證不同,它是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書面材料,檔案的物質屬性主要包括檔案的存在方式、檔案的外部形態以及檔案的特徵特性等。而書證是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爲書證的檔案使用時一般不需要檢驗,只須對其內容進行調查研究,確定其內容是否真實可靠。只有在對書證物質屬性發生懷疑或是書證內容無法辯認時才需要對其進行技術鑑定,如懷疑其被篡改僞造或是文字內容模糊不清時。這時該書證就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書證了,它同時也具有了物證的屬性。作爲物證的檔案大多也具有書證的性質,如反動標語、反動傳單以及被篡改僞造的票據等, 其內容所能說明的屬於書證,其物質特性證明的則屬於物證。而檔案檢驗技術檢驗鑑定的只是其物質屬性的哪一部分,屬於書證的哪部分內容不應涉及。對於物證的檔案一般都要運用專門的知識或一定的技術手段進行檢驗鑑定,以達到以檔案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

綜合上面的所說的,筆跡鑑定是公民都可以申請的,但前提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進行鑑定的時候執法人員也要看給的物件是否合理,如果是複印件的話,那麼一般都是不會進行受理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