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司法鑑定怎麼進行

公訴案件的司法鑑定怎麼進行

公訴案件的司法鑑定怎麼進行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刑事司法鑑定意見“告知”程序的重要性

鑑定意見作出後,經辦案單位審查,如果作爲案件的證據使用,應及時將鑑定意見告知當事人,這是爲保障當事人對鑑定意見的知情權,也是保障當事人不服鑑定意見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權利。對“告知”程序的重要性,長期以來沒有引起辦案人員的重視,對“告知”的理解,也與辯護律師存在嚴重分歧,公訴人、審判人員也是將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鑑定意見當做“瑕疵”證據,一般是庭後補充一個送達回執了事,這是對“告知”程序的嚴重誤解,完全無視程序正當性要求。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二、二百五十三條、《公安機關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均明確規定,鑑定意見作出後,並不必然作爲刑訴訟的證據來使用。先經辦案人員審查,如作爲案件的證據使用應及時告知當事人。顯然,及時“告知”當事人是鑑定意見正式作爲刑事訴訟證據使用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

簡單理解,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鑑定意見絕對不能作爲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這不是證據存在瑕疵的問題,也不是證據不具備合法性問題,未經告知程序的鑑定意見壓根不具備刑事訴訟證據的形式要件,不具備刑事訴訟證據的資格,在刑事案卷中就是廢紙一份,在庭審中絕對不予許舉示,因爲不是刑事訴訟證據,不具備進入刑事審判的入門資格,這根本談不上能否作爲定案的證據使用問題。

對“告知”的內容,很多辦案人員也誤解爲將鑑定結果(至多一句話)告知當事人一聲,既不宣讀鑑定意見的全文,也不會給當事人送達一份鑑定意見書副本,更不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這是嚴重侵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爲,剝奪當事人補充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規範的“告知”程序,應當給當事人送達鑑定意見副本一份,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補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在每個案件中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鑑定報告不但是賠償的依據還是一種證據,司法鑑定的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意見,也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鑑定結果時間是根據情節決定的,一般最遲不會超過兩個月,大都在一個月之內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