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數罪併罰又累犯如何量刑
犯有數罪的,依據其所犯的罪名和犯罪情節情形,對數罪進行宣判後,再依據數罪的判處合併處罰,判處管制的,數罪併罰後,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判處拘役的,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二十五年。對於累犯,則應當從重處罰。《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累犯的構成要件如下:
1.在主觀方面,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週歲。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
從這些內容中我們可以瞭解到數罪併罰又累犯的要依據犯罪情節、犯罪事實、涉及的具體罪名來量刑,對於累犯,則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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