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死刑有什麼限制條件

現代死刑有什麼限制條件

一、現代死刑有什麼限制條件

1、死刑對象的限制

基於人道主義,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覈准程序的限制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進階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這是我國刑法中關於死刑覈准程序的規定。

3、死刑執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死緩制度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實際執行的環節上留了一線生機,只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均可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

二、哪些死刑可以不用立即執行?

1、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從犯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2、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如實供述同種罪行,或者能如實坦白交代罪行,認罪態度好,確有悔罪表現和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3、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後果等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

4、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激化引發的,可不立即執行。

5、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因被害人過錯引起的,可不立即執行。

6、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其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已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且不屬於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可不立即執行。

7、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的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執行。

8、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告人作案時系間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比直接故意相對要小,且有其它酌定從輕情節的,可不立即執行。

9、罪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案件個別事實情節難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時留有餘地,可不立即執行。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進階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進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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