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死緩限制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限制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以及其他嚴重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裁判刑罰時,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等,可以對緩期執行期滿後的刑罰種類變更或者減刑幅度進行一定限制的刑罰制度。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按照《刑法》關於“限制減刑”的規定,包含了三種實體情形:

1、累犯限制減刑

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由於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爲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爲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2、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

《刑法》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爲,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爲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

“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爲,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爲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

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爲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申請減刑的,有一些特殊的犯罪是被限制減刑的,當然,累犯也是限制減刑的對象之一。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減刑作爲我國的刑事法律中的一種刑罰制度的特殊規定,也是有特殊的適用情形的,限制減刑有專門的對象,同時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此時如果是要限制減刑的,要符合法定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