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算不算累犯

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算不算累犯

一、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算不算累犯?

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的不算累犯,一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屬於累犯。

《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構成累犯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應當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對於累犯不得假釋。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見,累犯分成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類型,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來講,正常情況下緩刑期滿以後就不需要再執行原來的判罰,所以,緩刑期滿以後再犯罪的不能按照累犯處理,但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再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