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有哪些要點有哪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三個要點: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招搖撞騙和詐騙的相同點有哪些
第一,兩者都是適用欺詐或者欺騙的非法手段對當事人實施侵犯,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第二,都可能能獲得財產利益,招搖撞騙罪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詐騙罪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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