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生產安全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安全入罪標準是怎樣的?

原則上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爲入罪標準。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羣衆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安全生產事故罪的處罰是什麼?

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要從事相關的生產作業活動的話,必然是需要遵守安全管理規範的,如果因爲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從而發生非常嚴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狀況之下,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的,這一點是需要明確的。具體承擔的量刑幅度大小應該是根據實際的嚴重後果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