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處罰是怎麼樣的?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處罰是怎麼樣的?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罪的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149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這是屬於嚴重的故意犯罪行爲;不僅觸犯了國家安全標準生產的管理制度,也會造成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輕者處五年以下重者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