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1、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處罰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1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鑑定,食品中

(1)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2)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

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爲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3、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

任何含有重金屬、農藥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食品,都屬於不符合安全規範的食品,此類食品是嚴禁被生產的,若是不慎生產出此類的產品,也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將食品銷燬,而不能將此不合格的產品售賣出去。否則生產食品的廠家、售賣此食品的商家,都有可能會受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