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對哪個行爲減輕處罰?

一、特別自首對哪個行爲減輕處罰?

特別自首對哪個行爲減輕處罰?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羣衆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爲。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時間。

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爲自動投案。顯然,投案時限的放寬,有利於犯罪人棄暗投明,作出積極的選擇。

其二,投案意志。

其三,投案對象。

其四,投案內容。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在司法實踐中,鑑於犯罪人因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難以當即做出全面供述或準確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實,則不能視爲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即由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當然,這裏既可以是投案人個人單獨實施,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爲事實相一致。

最後,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於自願,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二、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自首如何處罰?

1、網上追逃後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當然前提是構成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到每個案件,要結合其它情節綜合考量來確定具體刑罰。

2、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構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現,都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自首是指犯罪之後,主動到公安機構投案,說明自己犯罪情況的行爲,網上追逃的犯罪分子也是可以到公安機構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構主動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