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怎麼進行處罰

特別自首怎麼進行處罰

我國對自首做出了區分,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在不同的情況下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的自首情況是不同的,當然最後給予的處罰也不太一樣。那麼通常情況下特別自首怎麼進行處罰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特別自首怎麼進行處罰

我國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後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處罰自首犯罪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自首犯中犯罪較輕的,對犯罪人從寬的幅度是“可以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自首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特別自首需要供述哪些罪行

特別自首要求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未知曉該罪行的主要事實,不知犯罪已發生或者司法機關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是誰或者司法機關雖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知曉,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何謂其他罪行,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爲,本人的其他罪行是指向司法機關供述的是犯罪分子本人除司法機關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質的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爲所謂其他罪行,又稱餘罪,是相對於犯罪人被查獲的罪行而言的,既包括與被指控的罪行性質不同的異種罪行。

第三種觀點認爲,其他罪行應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以外其他性質的犯罪,即非同種罪行。如果供述的是與司法機關掌握的罪行性質相同的其他罪行,則屬於補充交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不以自首論。

二是正在服刑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判決宣告前發生的、判決確定的罪行以外的同種罪行或非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如果屬於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對於這種供述同種罪行的,司法解釋雖然沒有明確是否以自首論,但規定了從輕處罰,與自首制度一樣符合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是可取的。對於正在服刑的罪犯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罪行以外的其他同種罪行,雖然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處理上理應與前者相同。對其是否能夠列入特殊自首中的本人“其他罪行”中的爭論,則無多大的實踐意義。

具體在對成立自首的被告人進行處罰時,法律中規定並不區分一般自首還是特別自首,此時一般都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現實中,成立特別自首的條件要求是比較嚴格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