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什麼?

第一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就是說如果受到了侮辱謾罵、家庭暴力,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訴也可以有委託人、親人去法院起訴,在法院看來就是經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不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包括什麼?

根據《刑法》的規定,包括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就是說經常遭受家庭暴力沒法解脫

虐待案,但是假設如果被虐待的是孩子、兒童,他自己沒有辦法去起訴,或者是被脅迫不敢去起訴的情況不算;

侵佔案,比如說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侵佔父母的房子財產等行爲,父母有權利起訴子女。

第二類:當故意傷害他人,一般是輕傷;還有遺棄子女、不贍養老人的行爲;還有已經結婚但是揹着家人在外與人同居並再次結婚,犯了重婚罪的;

非法侵佔了他人財產房產,就住在人家不走的;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嚴重影響力社會人民的生活。當遭受了這些行爲,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儘管沒有證據證明也沒事,法律決定受理案件後,公安部門會立案調查,幫忙受害人收集證據。處罰情況會按照所犯案件的嚴重性來決定,有可能會會被判刑。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根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訴訟主體不同,可以將刑事案件分爲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就需要由普通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案件有範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