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保釋的區別是什麼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類似於我國的取保候審制度。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在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
假釋與保釋的區別是: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是針對已經被法院判決的;而保釋還是在法院判決前,即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 2)期限不同。 3)適用的條件不同
4)適用的機關或者說決定的機關不同。前者一般是由監獄提出,報法院批准,後者一般是公檢法三機關都有權。

假釋和保釋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