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衛判刑嗎?

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衛判刑嗎?

不判刑,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當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面臨現實緊急的侵害時,公民可以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正當防衛。而正當防衛是否構成犯罪則取決於防衛人防衛是否恰當,是否是在不法侵害人正在實施暴力犯罪行爲時作出的反應;以及不法侵害人實施不法侵害的類型。

正當防衛指的是當事人在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所採取的一定的反擊手段。這種反擊手段只要使用得到是不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當時如果防衛過當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衛致人受傷如果在合理的限度內是不會構成犯罪,但是防衛過當造成嚴重後果,比如致殘或致死的,或給他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構成犯罪,就會援引對相應的罪名追究防衛過當者的責任,比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等。

1.不法侵害的強度。所謂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爲的性質、行爲對客體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的輕重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結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打擊部位等因素的統一。對於不法侵害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用輕於或相當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採取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當然,如果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不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的危險程度。不法侵害的緩急對於認定防衛限度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防衛強度大於侵害強度的情況下,確定該行爲大於不法侵害的防衛強度是否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緩急等因素爲標準。

3.不法侵害的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就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它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爲保護重大的權益而將不法侵害人殺死,可以認爲是爲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而爲了保護輕微的權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護,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傷亡,而就可以認爲是超過了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爲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瞭解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鬥爭。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表示“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爲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力所爲之行爲”。其與緊急避難、自助行爲皆爲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日常生活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根據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的不同,此時行爲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不盡相同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爲人的傷害行爲,造成了受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的,就是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