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案件印證關係審查及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

一、危險駕駛案件印證關係審查的重點是:

危險駕駛案件印證關係審查及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

1、關於作案人員。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人員辨認筆錄與監控錄像等視聽資料、現場遺留物等物證和痕跡鑑定、DNA鑑定等鑑定意見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2、關於行爲過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現場勘驗筆錄、行駛路線圖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尤其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包庇的情況。

3、關於事故責任。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與現場勘查筆錄、監控錄像、司法鑑定意見書、檢驗報告、證人證言以及證明危險駕駛車輛安全狀況的相關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

4、關於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結論。

應當審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與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結論是否相符或存在合理差異,如果兩者差異過大且被告人提出合理原因的,應當重新鑑定。

二、危險駕駛案關聯證據之間的邏輯性分析包括:

1、關於被告人的確定。

對於缺乏監控錄像或監控錄像無法證明危險駕駛人員,但被告人供述的情況,應考察被告人關於危險駕駛交通工具特徵、案發地點、危險駕駛前後執行軌跡、途經事發地原因、發生碰撞詳細經過、危害後果、案發當時天氣情況等供述的合理性,並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痕跡鑑定意見、目擊證人證言等證據進行比對。

對於缺乏監控錄像或監控錄像無法證明危險駕駛人員,被告人亦不供述的情況,應從勘驗檢查筆錄、交通工具權屬證明、證人證言、痕跡鑑定、DNA鑑定、手機軌跡鑑定意見等各方面證據考察並確定被告人是否危險駕駛。

2、關於主觀狀態的確定。

應當審查被告人關於實施危險駕駛行爲的動機及其與危險駕駛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

透過查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及案發時對車速、車況、交通狀況及紅綠燈狀況的司法鑑定以及壓痕、輪胎痕跡等鑑定意見、視頻、執法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進行比對。

三、審查危險駕駛案件時,對被告人的以下辯解應當進行查證,並予以合理排除:

1、駕駛員否認曾駕駛機動車的,應當調取道路監控視頻、行車記錄儀視頻以及其他視頻資料、視頻截圖等,幷包括案發抓獲時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告人辯解其飲酒的時間爲案發前一天,即出現被告人飲“隔夜酒”構成醉駕的情形時,應注意圍繞被告人的主觀心態、前一天飲酒的數量、飲酒與開車的時間間隔等事實包括證據,證明上述事項的基本證據爲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