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基金之間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信託和基金的聯繫:

信託關係基金之間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信託關係涉及到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關係。

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髮起人透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基金份額,籌集資金,交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在約定的領域進行約定性質的投資,是一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機制。它涉及到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受益人)。

基金本質上是在信託業務基礎上的延伸和擴展,作爲基金份額的持有人透過購買基金份額將財產交與基金髮起人或基金管理人來管理,透過適當的運作保值增值。

基金因爲加入了託管人而使資金運作更具安全性,信託在這方面並不強調。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

1、在安全性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安全性高於基金,風險較低;

2、在投資渠道方面,信託與基金的區別是信託產品的投資範圍相當廣,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目前只限於股票和債券。

3、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法律方面。證券投資基金適用的法律爲《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適用的法律爲《信託法》及其配套規定,如《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銀監發關於規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問題通知》等;

4、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監管方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批准,執行中受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而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募集無需銀監會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報告義務,並在執行中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管;

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資金募集方面。就信託而言,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此外,據報道,爲抑制投資過熱,上海銀監局規定信託公司在其推介的信託計劃中投入佔信託發行規模5%的自有資金。而基金沒有改等要求;

5、信託與基金的區別體現在投資流動性方面的不同。開放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的回贖和轉讓都沒有大的限制,封閉式基金,通常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動性也較強(但轉讓時通常折價較高)。而對於信託計劃,在信託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回贖,但可以依法轉讓,流動性較差。

綜上所述,信託投資基金,一般是信託公司與私募基金公司合作開發的產品,藉助與信託公司募集資金的能力和基金公司投資的能力來爲投資者提供服務,一般來說,信託公司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所以還有看合作方基金公司的投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