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收集的筆錄可以作爲定罪證據嗎?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收集的筆錄可以作爲定罪證據,根據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二、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審查起訴階段審查的內容具體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審查起訴階段不宜籤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五、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有哪些權利?
1、查閱、摘抄、複製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與在押人會見、通信;
3、調查取證;
4、在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六、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嫌疑人需準備哪些材料?
1、授權委託書;
2、律師事務所公函;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律師執業證。
在調查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受害人時,有關部門都應該製作筆錄,筆錄雖然可以作爲定罪證據,但定罪證據不能只有筆錄,證據要確實充分,且相關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才能依證據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