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規定爲何?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規定爲何?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規定爲何?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的違法犯罪的行爲。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利用計算機病毒破壞性程序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認定

對於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或者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利用計算機病毒盜竊財物的,應認定爲盜竊罪。但是,如果按照其他犯罪論處不能全面評價行爲的不法內容的,則應認定爲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例如,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達到後果特別嚴重的程度,但僅竊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應當認定爲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二)本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在我國法律中,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對象爲各種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及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網絡服務瀆職的行爲將會是我國的公共財產安全和他人的資訊安全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有可能會對經濟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對於這種侵犯他人資訊的犯罪行爲的處罰決定是十分嚴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