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鑑定不服怎麼辦可以重新鑑定嗎
可以的。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二、重新鑑定的程序
1、重新鑑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鑑定後,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費用則要重新鑑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鑑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
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鑑定結論不予採用。
4、傷情重新鑑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鑑定結論書後,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爲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
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
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我們可以瞭解到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如果說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再進行重新鑑定。
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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