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區別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證件、印章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假的印章、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印章、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印章、證件和印章,

變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區別是什麼?

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印章、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徵而複印、僞造另一假的印章、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僞造或製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印章、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印章、證件的,亦應以僞造論處。

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印章、證件或印章利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印章、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爲。至於買賣的印章、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僞造或者變造的。

主觀方面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證件、印章罪往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證件、印章罪。如行爲人盜竊某甲的手提包,意圖偷竊錢財,沒想到包中裝有某甲單位的印章及甲的證件。如此,行爲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證件、印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機關的印章是不能夠隨意進行變造和僞造的。根據規定印章是存在法律效力的標準。如果隨意進行僞造和變造的話,將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執行造成一定的影響,並且會對國家的公信力造成一定的損傷。一旦有僞造印章的行爲將會對涉事嫌疑人進行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