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輕傷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五日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爲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爲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爲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爲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二、申請重新鑑定如何處理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後,被告人、被害人認爲鑑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鑑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鑑定。
二是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鑑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應當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委託有鑑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鑑定。
三是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鑑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鑑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鑑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緻審查,對確係存在鑑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託新的鑑定部門進行重新鑑定,反之,不予重新鑑定;
四是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範圍)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
五是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鑑定,不能請其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或者補充鑑定。
對輕傷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是多久在醫療鑑定後對於結果不服,需要重新申請鑑定時,記得要在規定的時間裏提出。
對輕傷鑑定不服申請重新鑑定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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