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者賄賂他人反不正當競爭法怎麼處罰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託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佣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爲經營者的行爲;
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爲與爲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反不正當競爭行爲有哪些
表現《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爲:
(1)虛假宣傳行爲,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爲。
(2)虛假標識行爲。
即經營者採用假冒他人註冊商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與其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的;
在商品上僞造、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僞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爲。
(3)濫用優勢地位行爲,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爲。
(4)商業賄賂行爲,是指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在賬外暗中給對方單位、個人以回扣等其他人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的行爲。
(5)強行搭售行爲,是指經營者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行爲。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包括三類,即欺騙性有獎銷售、藉機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7)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主要表現爲3種:
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權利人的職工或者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爲。
(8)濫用行政權利行爲,是指對市場經營活動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出於地方利益或小集團利益,違反法律或公認的市場規則故意對市場進行干預,妨礙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爲;
也指來自經營主體外的直接或間接行政權利作用下的強買強賣的行爲。
(9)虧本銷售行爲,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爲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爲。
(10)商業誹謗行爲,是指經營者捏造、散佈和虛僞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物的行爲。
(11)串通招標投標行爲。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投標人;
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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