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申訴補貼的類型有哪些?

一、不可申訴補貼的類型有哪些?

不可申訴補貼的類型有哪些?

不可申訴補貼的類型,主要是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兩大類不可訴補貼,一類是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另一類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可普遍獲得,不針對特定企業、特定產業和特定地區。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包括研究和開放補貼,貧困地區補貼,環保補貼。

二、不可申請補貼的內容

1、根據與企業所訂立的合同對由企業或由高等院校或由科研機構所從事的研究活動的資助,若:

資助不超過工業性研究成本的75%,或前競爭開發活動費用的50%;

並且若這些資助嚴格地限於:

①人員費用(在研究活動中專門僱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輔助人員);

②專門並長期用於研究活動的儀器、設備、土地和建築物的費用(作商業性處置時除外);

③專門用於研究活動的諮詢及類似服務的費用,包括購入研究成果、技術知識、專利等費用;

④由研究活動直接產生的附加管理費;

⑤同研究活動直接產生的其他管理費用(諸如資料費、供應費及類似費用)。

3、按照地區發展總體規劃給予成員方境內落後地區的資助及在有取得資助資格的地區內提供的非專向性(在第2條涵義內)資助,條件是:

①每一落後地區必須是具有可界定的經濟上及行政上的同一性的、明確劃定的、在地理上連成一片的區域;

②對落後地區的認定應基於中立和客觀的標準,要表明該地區所面臨的困難不止是出於暫時的狀況;這種標準應在法律、條例或其他官方檔案中闡明,以便能夠加以覈查;

③該標準應包括以下列因素中至少一項爲依據以三年爲一個時期測定的經濟發展指標:

——人均收入或人均家庭收入或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中的一項不得超過有關成員方境內平均水準的85%;

——失業率必須至少達到有關成員方境內平均水平的110%;

該指標可以是一種綜合性的,也可以包括有其他因素。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不可申訴補貼的具體類型和內容,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補貼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發放補貼的行政機關,並瞭解相關事項,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