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後超過追訴時效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發現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的,應當撤銷案件,不再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刑事案件追訴期的規定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的期限爲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後,經過偵查,發現刑事案件超過追訴時效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不再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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