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律師會見時間是幾小時

看守所律師會見時間是幾小時

一、看守所律師會見時間是幾小時

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間是:提出會見要求的四十八小時內,應安排會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二、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5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律師和犯罪嫌疑人見面的時間並沒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律師向看守機關提出了見面的要求後,會在48小時內安排雙方進行會見的。而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是一定要出示拘留證件的。在拘留犯罪分子之後,需要在24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