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分欺詐發行證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透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僞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透過製作虛假的檔案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欺詐發行證券罪判刑是分爲兩種:第一種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第二種是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欺詐發行證券罪和詐騙罪是不同的,不要混爲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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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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