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聚衆鬥毆罪未遂

是否存在聚衆鬥毆罪未遂

關於聚衆鬥毆罪未遂,在理論上存在許多爭議。有觀點認爲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那麼其完成整個聚衆鬥毆的行爲才構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終止則未遂。另有觀點認爲聚衆鬥毆爲舉動犯,那麼聚衆爲預備行爲,鬥毆行爲一經實施即既遂,因此不可能出現未遂。那麼是否存在聚衆鬥毆罪未遂呢,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解答。

聚衆鬥毆屬於行爲犯,存在未遂。

從聚衆鬥毆罪的行爲特徵和對犯罪客體侵犯的情況來看,聚衆鬥毆罪不是舉動犯,而應當是行爲犯,行爲犯中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也是爭議較大的問題。有觀點認爲,從理論上看,行爲犯是可能存在未遂形態的。爲此,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已經着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行爲犯的構成要件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即沒有將該種行爲犯的構成要件行爲實施完畢。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過程行爲犯,因爲其從着手實施實行行爲到將行爲實施完畢之間有一個發展過程,存在着一定的時間間隔,所以,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現,使得其未能將全部實行行爲實施完畢,這也即意味着該種行爲犯是存在未遂狀態的。過程行爲犯的未遂顯然只能存在着手未遂一種情況。

1、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了聚衆和鬥毆兩個構成要件行爲,屬複合行爲,由於本罪的實行行爲存在於聚衆行爲至鬥毆行爲之間,而不能用固定的一點來確定,當聚衆行爲成立實行行爲時,就意味着實行行爲的開始,可以判斷犯罪的着手與否了。在一般的犯罪中,途中行爲、尾隨行爲、守候行爲、尋找行爲等,往往被視爲是犯罪預備行爲而非犯罪未遂行爲。其實,這並不影響本罪將這些行爲視爲犯罪未遂行爲的可能。原因也就在於本罪對於客觀行爲的要求,已經將上述情形包括在了實行行爲當中。鬥毆行爲作爲實行行爲,一經實施,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因此應視爲區分既未遂的終限。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不僅可能在雙方鬥毆時發生,更可能在本方開始聚集並前往鬥毆現場時就開始發生,如數十人持械前往鬥毆現場,造成一路上公共秩序混亂。實行行爲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對於已經發生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如果還不能以犯罪認定,勢必造成打擊不力的情況出現,也會造成與刑法理論相悖的情況出現。聚衆鬥毆罪從犯意的產生到犯罪的既遂,經歷了複雜的過程,其間既有犯罪的預備階段,也有實行階段,着手實行犯罪與犯罪的既遂之間有一個時間和過程,並非一着手實行即構成既遂。

所以,筆者認爲聚衆鬥毆罪是存在未遂形態的。當然,不可能任何一個聚衆鬥毆犯罪都具備典型完備的過程,實踐中可能有的步驟行爲人並沒有實施,對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認定。如,聚衆鬥毆的本方聚衆後,沒有大張旗鼓地奔赴鬥毆現場,而是偃旗息鼓,分赴現場後聚集等待對方或已經開始與對方對峙,此時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已經開始,可以認定爲“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未遂還必須具備犯罪尚未得逞和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兩個條件,所以一旦聚衆鬥毆符合了上述三個條件,就可以認定犯罪未遂了。

本文認爲,聚衆鬥毆罪屬於行爲犯,如果另外同時符合犯罪尚未得逞並且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原因,那麼就屬於聚衆鬥毆的未遂情形。以上是本站的小編爲您總結的與聚衆鬥毆罪未遂相關的內容,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