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認定從哪些方面着手?

盜竊罪,是我們老百姓十分熟悉的刑事罪名。在實踐中,我們認定盜竊罪主要從兩個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是本罪與他罪的界限。下面由本站小編就盜竊罪的認定問題爲你做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盜竊罪的認定從哪些方面着手?

盜竊罪的認定從哪些方面着手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爲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爲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爲加以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爲犯罪處。"

l、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爲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爲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爲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爲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爲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爲盜竊既遂,因爲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爲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爲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爲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所應注意的是,在認定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時,必須根據財物的性質、形態、體積大小、被害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行爲人的竊取樣態等進行判斷。如在商店行竊,就體積很小的財物而言,行爲人將該財物夾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懷中時就是既遂;但就體積很大的財物而言,只有將該財物搬出商店才能認定爲既遂。再如盜竊工廠內的財物,如果工廠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則將財物搬出原來的倉庫、車間時就是既遂;如果工廠的出入相當嚴格,出大門必須經過檢查,則只有將財物搬出大門外才是既遂。又如間接正犯的盜竊,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財物,即使利用者還沒有控制財物,也應認定爲既遂。在我們看來,一概以行爲人實際控制財物爲既遂標準的觀點,過於重視了行爲人的主觀惡性,但輕視了對合法權益的保護;過於強調了盜竊行爲的形式,但輕視了盜竊行爲的本質。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從哪些方面認定盜竊罪的詳細解答。根據上文可知,盜竊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體的主觀目的均是爲了祕密竊取公私財物,但並不是所有偷偷摸摸的行爲都會構成盜竊罪。如果你對認定盜竊罪還有其他疑問,請你及時聯繫我們本站的律師,我們將竭誠爲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