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保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資金的安全。

2.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票據的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承兌、付款、保證”是票據業務的三種方式。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爲。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承兌人或者擔當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時對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從而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爲。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爲擔保特定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爲目的而進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爲。行爲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爲之一種,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第二,在結果上,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所以,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屬於結果犯。至於重大損失的標準,則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3.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即作爲單位的金融機構或作爲自然人的職工都可以成爲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

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構成,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

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刑法》只規定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即構成犯罪,至於行爲人對這種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是否明知,行爲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造成重大損失是否預見,《刑法》未作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的《刑法》裁量情況,應當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違法票據保證過程中造成的涉案金額大小,以及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不同,那麼最終所判決的情況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