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一、刑事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刑事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自然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

(二)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在主觀方面一般是過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五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票據付款罪的認定需要注意的是,行爲人必須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行爲人必須是具有承兌、保證或者付款資格的人,否則則不構成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