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票據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什麼?
法院量刑的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
(一)首先要以事實爲根據
1)查清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即查清行爲人是否符合犯罪主體條件、做了什麼、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危害了什麼。
2)確定犯罪性質即正確認定行爲人的行爲構成什麼罪。犯罪性質不同,社會危害也不同,法定刑也不同。準確定性才能正確量刑。
3)全面考察犯罪情節
此處之犯罪情節是指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夠影響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主客觀事實情況,如未遂、中止、自首、從犯、犯罪的方法手段、後果、動機等。
同一性質犯罪,因情節不同,其總體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因而刑罰處罰也應有區別。
如受迫害殺人與圖財害命,犯後逃跑和自首等。
(二)其次要以法律爲準繩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爲準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併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罰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量刑標準也不能一概而論,而且法律規定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話,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並沒有具體規定到底是多少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對這種犯罪行爲,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