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一般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對違法票據付款罪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票據管理制度及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階段的產物,是在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貨幣作爲一般等價物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商品交換的發展,同時,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得僅以直接的貨幣交換方式進行商品交易,侷限性很大並出現了許多困難。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所實施的行爲

2、必須是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

3、必須造成重大損失

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行爲必須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重大損失”,有待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他人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請參見本節第184條之釋解。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於承兌、付款、保證、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是出於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行爲人實施的承兌、付款、保證行爲本身,則是出於故意,但本罪屬於結果犯,行爲人對行爲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此,本罪似屬過失犯罪。

違法票據付款的行爲,一般是涉及到造成了他人的嚴重經濟侵權的行爲,如公司企業利用違法的票據進行付款,還可能存在詐騙或者欺詐的行爲,相關情況需要由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後纔可以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