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一、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對違法票據付款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票據法》第一百零五條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前款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 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對違法票據付款罪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貨幣資金包含很多種,有銀行存款、備用金或者是其他的證券。很多公司進行付款是用票據的,在票據合法的情況下,銀行纔可以進行支付,如果在不合法的情況下,進行支付是屬於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