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他人資訊罪入刑的條款是什麼?

一、泄露他人資訊罪入刑的條款是什麼?

泄露他人資訊罪入刑的條款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拒不履行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2)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泄露公民個人資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透過資訊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

泄露他人資訊罪的入刑情況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故意泄露他人資訊致使他人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還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並按照造成的損失來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