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是怎樣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是怎樣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就是指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或者工作中由於領導指揮失誤而導致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的情況,那麼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的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爲您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本罪認定

認定本罪中企業、事業單位

第一,是否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必須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私營企業是否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目的在於懲治那些嚴重危害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行爲。無論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還是非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無論是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還是私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都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正常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的破壞,其行爲性質是完全一樣的,對同樣性質的危害行爲應進行同樣的法律評價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因此不管是否屬於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不管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如何,只要其客觀上屬於企業、事業單位,其職工就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對個體企業中的從業人員是否成爲本罪的主體,在理論和實踐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爲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規定,羣衆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也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規定無證開採的小煤礦從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其他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應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第二,是否必須是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從邏輯結構上看,“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是從屬於“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這一種概念的從屬概念,因此,前者的性質受制於後者的性質。既然,刑法並沒有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性質作任何的限定,就不能說凡是可以成爲本罪主體的都是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而且,在實踐中,不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也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也會危害這些部門的生產、作業安全秩序。因此不管企業、事業單位是否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爲主業,只要該單位中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部門,該企業、事業單位就屬於刑法第134條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

重大事故警示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認定

第一,觸犯本罪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是否必須是該單位的正式職工?企業、事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關係形式多種多樣,有合同工,聘任工,長期工,臨時工等等,但並不影響其職工能否成爲本罪的主體。因爲,本罪是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生產、作業活動的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爲,只要行爲人屬於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從事本單位的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違反了規章制度,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時,就構成了本罪。

第二,是否該單位的所有職工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符合本罪的主體要件,關鍵是看該職工的違章行爲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是否在其從事本單位的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保障生產、作業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爲造成的,如果是,就符合了本罪的主體要件,否則,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該職工的刑事責任。簡言之,只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時纔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而不管在其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之前從事的是何種工作。

罪過形式

對於本罪的罪過形式,中國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中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認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犯罪過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至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第二種觀點認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因爲這種犯罪的行爲是違反規章制度,而違反規章制度大都屬於明知故犯。

第三種觀點認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煤礦重大事故研究本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爲,儘管實踐中不少情況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屬違反規章制度是明知的,但不可否認,在一些情況下,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違反了規章制度,主觀上其本有能力認識到,只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認識到自己行爲違反規章制度的性質,進而也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難道對這種過失犯罪就可以不處罰了嗎?從刑法的有關規定看,並沒有這樣的意思。那麼,能否將這種過失犯罪作爲一般的過失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立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已經進化到明確區分業務過失犯罪和一般過失犯罪而分別規定的情況下,將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業務過失犯罪按一般過失犯罪處理,顯然違背立法者的意圖。從實踐中看,即便在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爲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爲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往往也是持一種反對、排斥、根本不希望其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心理態度,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對自己的違章行爲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屬過失心理的情況大量存在。因此,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理解爲過失既與實際情況相符,也與刑法規定的精神不相違背。

那麼,是否可以認爲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既包括過失,也包括間接故意呢?換言之,在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規章制度,並對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時,認定其行爲構成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呢?根據世界各國刑法分則的立法慣例,一種犯罪的罪過形式要麼是故意,要麼是過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過失的情況。中國刑法基本上也是這樣的,但並不嚴格,在極個別犯罪中也明確規定該罪主觀上既可是故意也可是過失,並適用同一的法定刑。如刑法第398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即是。對於刑法中這種明確規定同一犯罪既包括故意又包括過失兩種犯罪心理的規定,從堅持罪刑法定這一最高的刑法基本原則考慮,沒辦法做違背刑法的解釋,只能在司法實踐中由法官根據兩種罪過心理的性質而自由決定其刑罰的輕重。但是,對於象刑法第134條這種沒有明確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上同時包括犯罪過失和間接故意的規定,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刑法理論上的通行見解,將該罪的罪過形式解釋爲僅限於犯罪過失這一種罪過形式。

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是“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因此,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行爲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

二是行爲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並與生產、作業有直接關係;

三是行爲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爲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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