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附帶民事可以提出訴訟嗎?

集資詐騙附帶民事可以提出訴訟嗎?

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案件一般是公安機關收集各種證據後再進行公訴。涉及數額較大的案件還需要到很多地方進行收集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那麼,集資詐騙附帶民事可以提出訴訟嗎?具體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那麼下面就由小編來爲大家解釋一下這個問題吧。

集資詐騙附帶民事可以提出訴訟嗎?

第一,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系原則性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增強了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操作性,故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一條和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爲標準。本案雖然是因詐騙犯罪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但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範圍。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可見,被害人因詐騙等經濟型犯罪而遭受的物質損失,透過刑事判決部分直接對該部分財產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就能夠挽回。事實上,這三個條款是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限制性規定,既然被害人因詐騙犯罪所遭受的損失能夠透過人民法院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進行挽回,就不再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這也有利於減少被害人的訴累,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要功能在於,透過刑事訴訟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因犯罪行爲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所產生的賠償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就是發揮民法的補償功能,修復受損的人身關係、財產關係。但是,這種補償功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得不到實現,它不如在完全的民事法律關係中發揮得充分,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只有透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得到完全實現,這一點在因人身損害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表現得尤爲突出。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民法更多的體現爲物質上的補償功能,但這種補償是有限的,若一味擴大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認爲只要被害人因犯罪行爲遭受物質損失的,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然會給被害人造成損害。

綜上,詐騙犯罪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詐騙犯罪遭受物質損害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中應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所遭受的損失,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是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原因我們在上文中也都提到了。法院會追繳損失,如果受害者的損失並沒有得到補償的話另案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另案處理和這個案件是不一樣的。這樣才能將法律關係充分發揮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