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近年來隨着”打拐“活動的緊張進行,”拐賣婦女兒童罪“這個罪名也被人們所熟知。國家對此也高度重視,加大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處罰。今天小編就來說一下: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以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處罰,以便幫助大家更深入的瞭解。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爲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1、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2、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3、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處罰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情節嚴重的主犯,累犯,偷盜嬰幼兒、強搶兒童情節嚴重,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情節嚴重,拐賣婦女、兒童多人多次、造成傷亡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判處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等行爲,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應當依法體現從嚴。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應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並切實加大執行力度,以強化刑罰的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以上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以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處罰。雖然國家加大對人販子的打擊力度,但由於金錢的誘惑,人販子依舊活躍在我們的生活中。所以有孩子的家庭,家長一定要提高警惕,盡到看管、照顧的義務,以免悲劇發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