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1、客體要件。

如何構成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從刑法立法方式看,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爲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爲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爲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爲公共安全。因爲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爲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爲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第一,行爲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生產、銷售。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爲,而且要有使用行爲。因爲依照《解釋》的規定,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纔可以成立。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4、主觀要件。

學界通論認爲該罪只能由故意構成。

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用器材,這種行爲完全違反觸犯了法律的條款,也違反了國家對醫療器材的管理規定,但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客觀、客體、主觀、主體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讓違法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