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一、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法條競合和吸收犯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的。吸收犯,指一個犯罪行爲因爲是另一個犯罪行爲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或當然結果,而被另一個犯罪行爲吸收的情況。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僅僅因爲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爲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爲吸收輕行爲。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爲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爲予以吸收。

2、主行爲吸收從行爲。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爲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爲,其餘是主行爲。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後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爲,幫助是從行爲,應以教唆行爲吸收幫助行爲。

3、實行行爲吸收非實行行爲。

這裏的實行行爲與非實行行爲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爲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爲,而非實行行爲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爲、教唆行爲與幫助行爲等。例如犯罪分子爲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爲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爲。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儘管法條競合犯和吸收犯看似都是用同一個行爲觸犯了不同的罪名。但是吸收犯就在於它在實施一個犯罪行爲的過程中,雖然觸犯了不同的罪名,但是這個罪名之間是呈現出一種包含的關係。也就是說,重罪可以包含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