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和吸收犯指的是什麼

一、想象競合犯和吸收犯指的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和吸收犯指的是什麼

1、吸收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爲,僅成立吸收行爲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爲,被盜竊犯罪行爲吸收,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點是:這些行爲通常是屬於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着密切的聯繫。前一個行爲可能是後一個行爲的發展階段,後一個爲可能是前一個行爲發展的自然結果。

2、想象競合犯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爲,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例如行爲人甲欲殺死某乙,開槍後不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輕傷,就屬於想象競合犯。

二、牽連犯和結合犯的概念

第一,牽連犯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1、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2、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牽連犯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爲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第二,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於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爲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爲,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爲.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爲數罪,而應按結合後的新罪,認定爲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爲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1、基本特徵

(1)被結合之罪具有獨立構成要件,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結合犯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爲,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

牽連犯指的是根據一個犯罪目的進行了多種犯罪行爲,會涉及到不同的罪名,但這些罪名會產生相應的牽連關係。而集合犯是指在法定規定當中,將數罪合併爲一個罪名,成爲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所以可以以一個罪名進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