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罪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或者僞造信用卡的行爲。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在客觀表現上僅限於“僞造、變造”的行爲,如果“僞造、變造”後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僞造、變造”只是爲達到使用而進行的犯罪預備,故不構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質,應按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僞造票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爲。所謂僞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爲。

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爲。僞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僞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爲,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爲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僞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爲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票據在我們國家是一種經濟方面的憑證,如果當事人之間關於票據的真僞性發生糾紛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票據在我們國家必須是記載真實有效的經濟活動。如果有虛假的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