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冒名頂替罪怎麼判刑是合法的?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爲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如果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冒名頂替者構成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爲。

酒駕冒名頂替罪怎麼判刑是合法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從該解釋可以看出:首先,行爲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爲;其次,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爲,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爲。行爲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爲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因此,行爲人找人頂罪的行爲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爲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爲。像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爲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事後,行爲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肇事的駕駛員,由於擔心自己受到行政,甚至是刑事的處罰,就拜託或者是威脅他人頂替自己去自首,此時被頂替者、實施頂替行爲的人都有可能會被分別認定爲包庇罪、肇事逃逸罪的犯罪嫌疑人。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需要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話,一定要及時的注意交通法規的規定,還需要遵守駕駛的規定,避免出現交通事故的情況,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