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法條規定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法條規定是什麼

挪用公款,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犯罪行爲。那麼,我國刑事法律對挪用公款罪是如何規定的呢?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又是怎麼樣的?本站將在下文就該問題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挪用公款罪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挪用公款罪法條規定和量刑標準的法律解答。如上文所述,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也可以是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並且,他們都有的一個共同特徵便是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人利益。如果您對如何適用該罪還存在疑慮,建議您儘早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