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定罪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怎麼判

挪用公款定罪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怎麼判

可以說刑事犯罪的定罪標準,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畢竟有一些行爲,在尚未達到規定的定罪標準的情況下,是不能認定構成犯罪的。那具體說到挪用公款行爲上,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定罪標準是什麼嗎?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定罪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怎麼判?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透過上文的分析,相信大家此時對挪用公款定罪標準已經有所瞭解吧。從上文中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十分複雜,只能是有自然人才能構成此罪,並且也對自然人的身份作出了要求,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而要是認定構成此罪的話,《刑法》中做出的處罰也是很重的。